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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正信银行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务,正信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正信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正信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条  正信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正信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仅限于电子银行部分功能。

  第四条  办理正信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与正信银行签订的协议。

  第五条  客户申请使用正信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应在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向正信银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正信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书面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为最新版本,正信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并至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正信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正信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格并与正信银行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方式如有变更,正信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正信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各种利率、汇率信息和计算功能仅供参考,具体应以交易时正信银行实时使用的数据为准。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正信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八条  正信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标识是指客户在正信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正信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客户安全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

  第九条  正信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条  正信银行对所有正确使用客户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并通过身份验证进入正信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使用电子银行的操作记录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若发生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包括客户安全证书、U盾、电子银行口令卡、电子密码器等)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客户应及时到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或致电正信银行客服电话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因客户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正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客户应及时到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身份认证介质展期、更新或更换手续:

  (一)身份认证介质有效期届满或达到规定使用次数。

  (二)身份认证介质遗失、密码或信息泄露或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正信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中遇到问题,可向正信银行客服电话咨询或到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咨询。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正信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算账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产生的经济损失,正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泄露或盗取、以被他人猜出或偷窥等其他形式被他人知晓的,或因通过木马病毒、虚假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被他人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身份认证介质遗失、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同时被泄露或盗取、被他人猜出或偷窥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被他人知晓的,可能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被恶意操作、账户资金损失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七条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如身份证件、客户身份认证介质、预留银行印鉴、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电子密码器密码、U盾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账户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五)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正信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客户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上述网址和电话如有变更,正信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交易对方、交易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交易;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盾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

  第十八条  正信银行除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终端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

  第十九条  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正信银行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正信银行网站和电子银行系统提供给客户。但正信银行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当客户访问正信银行的网站、网上银行或正信银行的移动设备客户端及使用相关服务时,正信银行可能会记录客户操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设备标识符、硬件信息、页面分辨率、操作系统版本及语言、浏览器版本及语言以及与正信银行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正信银行也可能会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客户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客户身份进而保护客户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客户正常使用正信银行的各项服务。正信银行可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正信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如任何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内容,客户应拒绝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服务热线或到正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第二十一条  因正信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非正信银行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正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正信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正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正信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网络病毒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的,客户可到正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非因正信银行过错或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正信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正信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正信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诈骗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正信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五条  正信银行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正信银行电子银行是提供了伪造或虚假证件或信息的。

  (二)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预留证件过期,且未在正信银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及时更新。

  (五)企业客户超期未及时对账,且未在正信银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及时有效对账。

  (六)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七)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

  (八)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客户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正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  正信银行有权不时对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化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正信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正信银行协商解决。

  客户向正信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正信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正信银行声誉,正信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正信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正信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正信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正信银行电子银行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归正信银行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