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发布日期:2025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9日
本《隐私政策(对公客户业务版)》适用于正信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所有对公业务的产品和服务。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我行收集和使用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还可以通过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协议、授权书等方式向贵司或相关人士明示,并依法取得贵司相关人士的同意或单独同意。上述文件与本《隐私政策(对公客户业务版)》共同构成我行对公客户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完整隐私政策。具体产品(或服务)协议、授权书等如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具体产品(或服务)协议、授权书为准。
本政策所称的“相关人士”是指与贵司所办理的业务相关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人、担保人及授权业务办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等。
签署《隐私政策(对公客户业务版)》前,请贵司将本政策提供给相关人士,确保其知晓并理解本政策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并向我行提供相关人士签署确认同意本政策的确认函。贵司(包括贵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我行签署开户申请书建立客户关系即视为贵司接受《隐私政策(对公客户业务版)》并已将本政策传达给相关人士且相关人士已接受《隐私政策(对公客户业务版)》。我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政策合法使用和保护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如下索引,贵司可了解本《隐私政策》的详细信息:
1.我行处理相关人士个人信息的原则
2.我行处理相关人士个人信息的种类
3.我行如何收集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4.我行如何使用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5. 我行如何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客户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6. 我行如何存储和保护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7. 我行如何处理未成年人信息
8. 我行如何使用 Cookie和同类技术
9.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10.本政策如何更新
11.如何联系我行
1. 我行处理相关人士个人信息的原则
我行深知个人信息对客户的重要性,致力于维护客户对我行的信任,恪守以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合理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保证质量原则等。我行在处理(包括并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相关人士个人信息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我行处理相关人士个人信息的种类
2.1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我行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个人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民族、婚姻状况等;
(2)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含签发日期、到期日期、签发机关)等;
(3)联系信息,包括居住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
(4)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如:照片、肖像、指纹、声音和面部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等;
(5)个人财务信息,包括个人职业信息、雇主、职位、收入状况、拥有的动产(如存款余额、理财产品)和不动产(房产、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贷款余额、资产或投资以及所有的其它资产的详情、税务信息等;
(6)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及其他信贷交易信息、诉讼、调查、征信、处罚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7)与贵司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人士的有关个人信息,如贵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任职关系、持股及投资关系等;
(8)为了履行合同、法律和监管合规义务,在建立、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如:客户进行交易、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包括地理位置、网络地址)、与我行的通信和其他通讯记录(包括录音录像、通话记录、通信记录和内容)、相关客户调查所涉的个人信息(如客户尽职调查、制裁和反洗钱调查中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等。
2.2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我行收集并处理相关人士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取得相关人士的单独同意;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时,需要取得相关人士的书面同意。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会使相关人士的权利和安全面临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取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类型和使用这些信息的目的。这可能会导致有形的、实质的或非实质的损害,特别是:歧视、身份盗用或欺诈、经济损失、声誉损害、受专业保密的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受损等。请注意,如果相关人士不向我行提供敏感个人信息,我行可能无法与贵司及/或相关人士签订法律协议、提供服务或发起/维持业务关系,但在基于生物识别信息进行身份识别时,我行将同时提供不基于生物识别信息的其他替代可选身份识别方式。
3.我行如何收集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当贵司和贵司相关人士使用我行相关产品或服务时,我行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的授权同意合法向第三方收集的个人信息:
3.1.当贵司开通使用我行服务或产品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我行会根据贵司开通使用的服务或产品的需要,全部或部分收集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基本资料、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手机号码信息,以完成相关注册,如果贵司相关人士拒绝提供这些信息,贵司可能无法开通或无法正常使用我行的服务或产品,但在基于生物识别信息进行身份识别时,我行将同时提供不基于生物识别信息的其他替代可选身份识别方式。
3.2.当贵司使用我行电子银行功能或服务以及产品时,例如在下列情形中,贵司及相关人士可能需要向我行提供或授权我行收集相应服务或产品所需相关人士的用户信息。如贵司相关人士拒绝提供部分功能或服务以及产品所需信息,贵司可能无法使用相应部分功能或服务,但这不影响贵司正常使用电子银行的其他功能或服务以及产品。
(1)如贵司相关人士在手机银行中选择通过指纹、刷脸功能进行登录时,需向我行提供其指纹、人脸图像信息。其可以通过手机银行“我的-设置—人脸/指纹登录”开启或关闭此功能。我行不会采集其指纹/面容信息,我行仅接收验证结果,其指纹/面容信息仅保存在其授权采集指纹/面容设备上。如其未选择使用指纹/刷脸登录,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登录。对于某些品牌或型号的手机终端自身的本地生物特征认证功能,如人脸识别功能,其信息由手机终端提供商进行处理,我行不留存其应用手机终端相关功能中的信息。
(2)当贵司相关人士使用企业网银转账汇款时,需要提供收款方的手机号码、姓名、银行卡卡号/账号、开户银行、SWIFTCODE、国别、地址、转账金额及资金用途信息。此外,我行还会收集贵司的相关收付款交易记录和账户信息以便于贵司进行查询。如贵司相关人士拒绝提供该信息,仅会使贵司无法使用上述功能,但不影响贵司正常使用电子银行的其他功能。
(3)以下情形中,贵司相关人士可选择是否授权我行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
①基于相机(摄像头)的功能:可使用二维码识别、人脸验证等服务。
②基于相册(图片库)的功能:可选择图片上传或访问相册等服务。
③FaceID:可使用面容登录等服务。
④基于指纹的功能:可使用指纹登录等服务。
⑤基于存储的功能:可使用图片保存等服务。
⑥基于音频的功能:可使用人脸核身等服务。
上述功能需要贵司相关人士在其设备中向我行确认是否开启相机(摄像头)、相册(图片库)、FaceID、指纹、存储空间、音频的访问权限,以实现这些功能所涉及的信息的使用。若开启这些权限即代表其授权我行可以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来实现上述功能。若拒绝提供该信息或权限,或取消了这些授权(我行即不再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贵司相关人士将无法使用上述功能,但这不影响正常使用手机银行的其他功能。
(4)当贵司相关人士使用我行手机银行时,为了维护服务的正常运行,优化我行的服务体验及保障账户安全,我行会收集基础信息: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IMEI)、 ANDROID_ID(AndroidId)、设备序列号(Serial Number )、 通用唯一识别码(uuid)、MAC、登录IP地址、安装的应用信息或正在运行的进程信息、操作日志等日志信息,这些信息是为贵司提供服务或产品必须收集的基础信息,以保障贵司正常使用我行的服务或产品。
(5)当贵司相关人士通过手机银行进行信息管理时,我行可能会验证其原登录密码、签约手机号短信验证码、原使用设备、生物特征。
(6)当贵司相关人士使用我行电子银行的过程中,我行系统还可能通过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简称”SDK”)、相应接口来为贵司及相关人士提供服务,由第三方服务商收集必要信息,如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权限,贵司将无法使用下述相关功能,具体有:
①云证通(CFCA)SDK:为了保证贵司及相关人士身份认证和资金交易安全,我行使用了云证通SDK,该SDK需要获取贵司相关人士的手机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IMEI)、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手机号,用于构建安全的身份认证及交易保障机制。
②U盾(CFCA):为了保证贵司身份认证和资金交易安全,我行在企业网上银行上使用了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CFCA)的U盾和数字证书。当贵司在网上银行端进行交易认证时,我行提供的U盾控件会收集贵司在个人网上银行端使用U盾认证时的U盾密码和交易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密保护后上传至我行服务器,以增强交易认证的安全性。如拒绝提供该信息,贵司相关人士将登录后无法进行交易认证,但这不会影响贵司正常使用网上银行的其他功能或服务以及产品。
(7)如有手机短信发送,贵司相关人士有权选择我行提供的方式(如:短信回复“R”)拒绝由我行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营销类信息。
(8)请理解,我行向贵司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或产品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果某一功能或服务以及产品未在本政策载明且收集了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我行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网站公告等方式另行向其说明信息收集、使用的内容、范围和目的,并在使用前征得其授权同意。授权同意是指贵司相关人士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作出明确授权的行为,包括通过积极的行为作出授权(即明示同意),或者通过消极的不作为而作出授权(如信息采集区域内被告知信息收集行为后没有离开或退出该区域)。同时,我行会通过其他数据来源收集并非直接来自贵司相关人士自身的个人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来自政府网站、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库、来自公司数据库、来自微信等社交媒体。
3.3在我行要求贵司提供证明人的情况下,收集该证明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3.4通过任何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咨询、服务机构收集的个人信息。
3.5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向征信机构取得的个人信息;若发生欠款时,则可将该等必要信息提供给代理我行催收的代理人。
3.6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任何公开让公众人士查阅的登记册。
3.7收集贵司在我行办理业务产生的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3.8如贵司或相关人士向我行提供与第三方有关的个人信息,如贵司相关人士的配偶、子女、父母、紧急联系人或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关联个人,则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需声明并保证已获得该等第三人的单独同意、信息来源合法,即同意贵司向我行提供该等个人信息。贵司必须确保已促成第三方和贵司的关联个人知晓我行的名称、联系方式、所收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目的,以及该等个人信息将按本政策被处理。
3.9经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授权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4.我行如何使用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4.1.在向贵司提供我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并为改进这些产品或服务时使用。
4.2.在我行向贵司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期间,贵司相关人士授权我行持续收集和使用贵司相关人士的信息。在贵司注销服务或产品时,我行将停止收集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但我行会在业务资料归档、审计、监管协查等领域继续使用此前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
4.3在贵司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定期开展的信贷、合规、审计、监管、税务检查等定期或特别审查;计算我行与贵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编制、测试、优化及维持我行的信贷评分模式、信贷风控模式、反欺诈、反洗钱模式;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并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确保信贷安全;向贵司及为贵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相关人士追收欠款等情况。
4.4为提升贵司的产品或服务体验,或为防范风险,我行会对产品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加工,并为贵司设计产品或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但这些信息不会包含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我行可能会通过技术手段对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的信息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同意我行对去标识化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予以使用。
4.5我行获取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信息后用于内部管理、咨询、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翻译、外包及/或其他第三方服务。
4.6为了使贵司知悉使用我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情况或使贵司进一步了解我行服务,我行可能会向贵司相关人士发送服务状态通知以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性信息。
4.7为保护场所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入侵者进入并维护场地安全的视频监控和措施(例如访问控制。请注意,在视频监控和电话/音频录音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也可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以外的目的,例如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4.8经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授权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5. 我行如何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客户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5.1共享和转让,我行不会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或转让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贵司相关人士的明确同意或授权。
(2)如业务需要对外共享或转让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我行会向其告知共享或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征得其的授权同意。涉及敏感信息的,我行还会告知敏感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征得其明示授权同意。
(3)请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理解并同意,我行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比如我行会将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下属研究所和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外部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组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公司、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以实现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安全、合法、合规使用我行服务或产品的需求。
(4)根据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在我行发生合并、收购、资产转让等类似交易中,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行会向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告知新的持有贵司相关人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等接收方的名称或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受本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行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贵司相关人士征求授权同意。
(5)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6)在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和其他金融犯罪的背影下,共享、转让部分个人信息以评估若干个人情况。同时,这些措施也有助于保护客户的安全。
5.2公开披露
(1)我行原则上不会公开披露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披露,我行会事先征得其明示同意并告知其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类型;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还会告知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披露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征得其明示同意。
(2)尽管有上述原则,但请贵司或贵司相关人士理解并同意,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行可能会公开披露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6. 我行如何存储和保护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6.1存储个人信息
(1)我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如跨境汇款等)并在获得贵司相关人士的单独同意后,贵司相关人士的部分个人信息(如汇款人经办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可能将作为交易信息的一部分被传输到境外。此种情形下,我行会向贵司相关人士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贵司相关人士向境外接收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同时我行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2)我行仅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政策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内保留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例如:
手机号码:当贵司相关人士需要使用手机银行服务时,我行需要一直保存其手机号码,以保证正常使用该服务,当注销手机银行账户后,我行将从手机银行中删除相应的信息。
6.2保护个人信息
(1)我行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贵司相关人士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行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例如:我行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我行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我行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我行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2)如我行提供的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停止运营,我行相关产品或服务将通过公告等形式进行告知,同时停止相关产品或服务对贵司相关人士个人信息的收集等操作,保护贵司相关人士个人信息安全。如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自然灾害及事故、人为因素等各种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中断,我行将采取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予以应对,尽快恢复服务。
(3)我行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
(4)请理解,由于技术水平局限以及可能存在的恶意攻击,有可能出现我行无法合理预见、防范、避免、控制的意外情况。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行保证账号的安全。
7.我行如何处理未成年人信息
我行的对公产品和服务主要面向企业、机构等,未成年人不得创建我行的对公账号,但部分业务可能涉及到收集未成年人信息。若涉及收集未成年人信息的,对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行在收集其个人信息前,将征得其或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行将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我行只会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监护人明示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对外提供此信息。
8.我行如何使用Cookie和同类技术
为确保网站正常运转,我行会在贵司相关人士使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的缓存中存储一个小数据文件。Cookie 通常包含用户标识符、会话ID、客户端型号等信息。我行不会将 Cookie 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贵司相关人士可以清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 Cookie,大部分网络浏览器都设有阻止Cookie 的功能。但如果贵司相关人士这么做,则需要在每一次访问我行的网站时更改用户设置。
9.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我行收集、使用贵司相关人士的相关个人信息而无需另行征求其授权同意:
9.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9.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9.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9.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9.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9.6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9.7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9.8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9.9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10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11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9.12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9.13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政策如何更新
10.1我行制定并在官方网站发布本政策。本政策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10.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服务运营需要,我行将对本政策及相关规则不时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会通过我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公布,公布后即生效,并取代此前相关内容。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应不时关注相关公告、提示信息及协议、规则等相关内容的变动,贵司应将该等变动及时告知相关人士。贵司及相关人士知悉并确认,如不同意更新后的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服务,并注销相关的用户,我行将停止收集贵司相关人士的相关个人信息。如其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同意接受更新内容。
10.3贵司及相关人士知悉并确认,如贵司、相关人士及/或相关第三方不同意更新后的内容,应立即联系我行撤回或选择不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否则视为贵司、相关人士及第三方同意接受更新内容。如贵司、相关人士或相关第三方选择不提供相关信息,贵司及相关人士可能无法使用某项或某部分产品/服务,但不影响贵司及相关人士使用我行提供的其他产品/服务。
如贵司向我行提供其他人士的个人信息,贵司应确保该人士知悉本政策,特别告知该人士我行将如何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并取得该等人士的有关授权同意。贵司可提醒该人士事先阅读本政策,也可以向该人士提供本政策的副本。
10.4本政策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如何联系我行
如贵司或相关人士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我行86-21-63351650咨询热线、登录我行官方网站(https://www.zxbk.com.cn)或到我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
我行全称: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01楼03A室、17楼02-03室,邮编200002。
请贵司及相关人士在使用我行服务和产品之前仔细阅读本隐私政策,确保对其内容特别是字体加黑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贵司及相关人士使用我行服务和产品即视为贵司及贵司相关人士接受本隐私政策,我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政策来合法使用和保护贵司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
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