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orate Banking Login  > Personal Banking Login  >
  • Corporate
    Mobile Banking
  • Personal
    Mobile Banking
You are here: Home > Financial Knowledge > Financial Knowledge
Financial Knowledge
Financial Knowledge
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存款保险事前基金
  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事前基金。在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标准准则的基础上,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別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使用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这种模式有利于确保及时偿付存款人,提升公众信心,增强制度运作的公信力。
  建立事前基金是国际成熟做法。2014年 11月IADI 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修订版)》 明确指出,存款保险的融资安排应保证对存款人的及时偿付,采取事前基金筹集机制。FSB指出,对于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大、市场集中度高的经济体,更有必要通过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通过事前收取保费来筹集资金。2003年之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普遍都采用了事前融资机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在建立之初采用事后融资的国家也纷纷转为事前融资。例如,2014年6月,欧盟重新修订存款保障指引(DGSD),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实施事前融资机制。
  事前融资有利于维护公众信心,确保及时偿付,避免保费征收的顺周期性。事后融资机制无法保持公众对存款保险体系的信心,并且存在不公平、风险处置不及时、顺周期等同题。
  一是事后收费对正常经营的投保机构不公平,成本由正常经营的投保机构承担,倒闭的银行反而不用承担损失。二是在事后融资机制下,资金不足可能造成银行风险处置延误。相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基金为未来的损失进行事前融资,是及时偿付储户损失较为合理的安排。三是通过明确的规则,使得存款保险成本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平滑分摊,可以确保危机时处置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存款保险在经济环境比较好的时期积累起来的基金可以对冲未来经济情况不好时可能发生的较大损失,降低顺周期性。在存款保险体系内,绝大多数银行更偏好于稳定、可预期的保费,而非频繁波动、在危机时期显著增长的保费。总体来看,事前融资机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
(资料来源:存款保险宣传读本)